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1月10日《新京报》)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支持,是国家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的集中体现。特别是食品药品这样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其特性、功效的描述和发布,必须实事求是,容不得半点虚假。 虚假广告以往被揭穿之后,代言明星往往全身而退,并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多也就是向消费者道个歉而已。由于缺乏对明星虚假代言广告在法律法规上的惩处措施。其后果是,只会让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更加肆无忌惮,也势必会加重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担忧。 诚然,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基本的法理,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一言一行均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从“有权必有责”的现代法治原则出发,广告代言人从广告中获取了利益和社会知名度,因而理当要为自己的代言行为负责,尽到对商品审查、试用的相应义务,否则,就必须为自己的代言行为承担包括民事、刑事责任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更何况,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明确更为严格的连带责任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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