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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分享]发展康复医学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 沙鑫 | 发布时间: 2005-7-23 01:57| 查看数: 7276|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WHO)。
康复不仅针对疾病而且着眼于整个人、从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及经济能力进行全面康复,它包括医学康复(利用医学手段促进康复)、教育康复(通过特殊教育和培训促进康复)、职业康复(恢复就业能力取得就业机会),及社会康复(在社会层次上采取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措施,促使残疾人能重返社会),其最终目标提高残疾人生活素质,恢复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使残疾人能在家庭和社会过有意义的生活。为达到全面康复,不仅涉及医学科学技术,而且涉及社会学、心理学、工程学等方面的技术和方法。
我国发展康复医学的时间较短,理论和经验都不很成熟,各康复治疗中心在开展康复治疗时,应当重视以下几大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临床治疗和康复的关系。既要把康复工作渗透到临床治疗中去,提倡临床医师也搞康复,又要大力发展非临床性的康复技术和设施,壮大专业队伍,保持和发展康复医学的学科特色,并加强康复与临床的合作。处理好临床与康复的关系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康复与临床的合作和联系。在中国,较普遍存在的是康复与临床脱节,其结果是限制了康复科本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临床康复。这一弊端应当尽快克服。康复医务人员应主动与临床结合,而在结合过程中又要注意保持和发展康复医学的学科特色。
  第二,正确处理疗养与康复的关系。目前,国家鼓励疗养院扩建为康复中心,这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首先要在思想认识和业务建设上正确处理疗养与康复的关系,明确疗养不等于康复,疗养只是康复治疗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把疗养院改建为康复中心,即要把疗养院康复化,最重要的是在康复的总原则(功能训练,全面康复、重返社会)指导,把办院思想、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技术建设、工作制度都转移到康复的轨道上来,把疗养院办成一所名副其实的康复中心。
  第三,正确处理“中”和“西”的关系。康复要实行中西医结合,注重发挥中医药和其他传统康复方法的优势。中医药学是康复治疗的一个宝库,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掘。针灸、气功、推拿、导引和其他养生法对身心功能的康复有独特的作用,尤其对老年病的康复和心理精神的康复有显著的效果。现代的康复技术则运用了神经生理学、 临床运动学、行为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成果,提供了现代物理治疗(含医疗体育)、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假肢及矫形器装配、康复工程的技术,而这些对于病人功能的训练、补偿和替代方面,对于扩大残疾人的活动领域,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均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第四,正确处理医疗康复和其他康复的关系。在大力发展医疗康复的同时,逐步开展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目前世界上对全面康复的实施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康复群体(coloy),在群体内对残疾者实施全面康复。这是福利型加技术型的康复服务的产物,如日本、加拿大一些大型康复中心,既设有医院提供医疗康复, 又设有特殊学校供残疾者学习,还设有职业训练部门提供职业康复服务,康复中心还组织残疾者经常外出购物、参观等,参与社会活动。另一种模式是康复中心 (医院)以医疗康复为主,而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则需出院后在社会进行,即后续康复(extended rehabilitationcare)。我国目前还缺乏资金和人力开办集中的、提供全面康复服务的机构,而且残疾人教育、职业和社会的康复,是回到社会中,在与健全人一起的生活中进行的。因此,我国宜取第二种模式而略加变更,即康复中心应以康复医疗为主,但康复中心和医院也应办成一个小社会,尽量做到家庭化和社会化而不是病院化,使患者在出院前就接受一定的教育、职业和社会康复的训练,在中心(医院)工作的康复医务人员,除了不断钻研和提高康复医疗技术外,还应对残疾者的教育、职业和社会康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在医疗康复的工作中配合其他方面的康复。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上的教育、职业、社会康复的咨询和专业活动均较薄弱,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第五,正确处理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的关系。我国地大、人多、居住分散、康复医疗机构少,应当把康复工作落实到基层(社区),依靠社区的人力、物力,在社区进行残疾的普查、防和康复工作,提供最基本的康复治疗和职业训练。当然,社区康复要有康复中心(医院)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因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应把它们分割开来。当前在我国,一方面要警惕只重视建设康复中心,忽视开展社区康复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孤立地搞社区康复,忽视建设康复中心的倾向。康复医疗应以城市或城镇为依托,面向农村和基层,广泛开展社区康复。
  第六,在康复医疗机构设置和康复医务人员培养上,要正确处理普及提高的关系。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而在目前应更多地强调普及。建设中、小型的康复医疗机构(康复中心、医院、门诊、疗养院),尤其小型的康复医疗机构,在城市的区和农村乡镇等基层设立,耗资小,残疾人可就近得到诊疗和康复服务,值得提倡。在教育和培训上,普及的层次包括在医学院校和护士学校开设康复医学课程,在治疗师的培养上应大量培养一专多能的康复治疗师。
  第七,在管理体制上,正确处理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的关系。由于我国的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工作在政府机构的管理上是分开的,因此我国康复事业基本分成两个系统,分别由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领导。卫生部门领导其下属的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的康复工作,主要负责医疗康复,与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结合;而民政部领导其下属的荣军疗养院(医院)、残疾儿童福利康复医院(中心)及盲聋哑人的康复,主要负责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并领导假肢和矫型器的研制工作,与社会福利工作密切结合。由于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是相互联系、汇成一体的,因此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既有分工,更要协作。为此,需要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上一层,设立一协调机构,以协调两个部门在康复工作的计划和联系。
  第八,正确处理有不同学术观点、分属不同学术团体的康复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实现思想上团结一致、学术上百花齐放。

(摘自:http://www.jyyy.com.cn/yygl/1988/8811/8811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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