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专利扶持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专利扶持基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资助对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其权利主体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申请及审批
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审查费:申请人持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公开证书、专利申报书原件及交纳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票据并填写“专利扶持基金申请书”;向医院提出申请,由科研部对资料进行审核,提交医院领导批准。若需申报国际发明专利,需事前向科研部提出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额
专利年费的资助额度为国家规定减缓后实际所需费用;
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发明专利维持费额度为减缓后的实际所需费用。
第五条 使用及管理
1.使用范围:
1)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
2)已获专利公开证书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前三年的维持费(对有潜在的市场前景的项目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资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管理:
1)资助期间,若该专利申请或该专利产生了经济效益,即行停止资助。
2)受资助的专利项目不得自行转让,转让经费必须进入医院财务,转让经费未进入医院财务者,按医院缺陷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科研部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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