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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签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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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4 13: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未签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www.taizhou.com.cn 发布时间:2005 12 26 08:58

劳动合同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明确规定合同分歧将采纳有利劳动者解释


  综合新华社电 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介绍,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仅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0%。

  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草案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说,确定劳动关系在有些国家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现在用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多,但我们建议书面订立是较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24日提交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共分7章65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当天在做草案说明时说,中国现行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解读

  1 非技术工种试用期最长一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劳务派遣建立备用金制度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草案还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五种情形不得擅自开除员工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中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 被强迫劳动可立即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跳槽须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今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就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此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据新华社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郭军指出

劳动者不签合同也受保护

  昨晚,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接受了本报采访。作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他表示,草案旨在通过相关条款和制度设计,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范劳务派遣和非正规就业,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督促企业履行职责

  郭军说,无论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还是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都强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目的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

  郭军指出,当前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非法状态。而受执法能力所限,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对各个企业的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面有力的监管。为此,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旦发生争议容易逃避责任。

  郭军指出,为督促企业履行签订劳动合同职责,这次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最值得肯定的是,草案规定如果企业和员工没有签订合同就视为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设计非常巧妙,让用人单位不得不签订劳动合同。”

  鼓励签订长期合同

  郭军指出,劳动法确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当前很多用人单位“用新不用旧”,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极为突出,劳动关系处于经常性变动之中,职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

  草案为此规定,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给予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比如,一年一签的合同,终止合同时需给予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续约就可以暂时不交。如果签订5年以上,补偿金可以减少。同时,在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上,草案规定有固定期限的解雇条件要大大严格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确定门槛

  郭军指出,在一些临时用工领域劳动力派遣非常普遍。

  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被派遣的劳动者很难和劳动力派遣单位签合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无法参与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中。

  郭军认为,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对劳动者个人和国家都有损失。本次草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进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的备用金,这样出现问题可以启动备用金。

  郭军强调,草案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应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同时规定了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一旦派遣单位或者接受单位任何一家出现问题,也都不会影响劳动者维权。”

  竞业限制要有补偿

  近期,掌握微软核心技术机密的ersonName ProductID="李开复" w:st="on">李开复ersonName>博士突然跳槽到Google,微软因此起讼,指控李开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本次草案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即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郭军指出,为防止“竞业禁止”被企业滥用,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这样权利和义务才对等。”

  在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上,郭军认为,要将补偿数额和禁止的年限挂起钩来,规定每约定一年的竞业禁止期限,就支付劳动者一年的补偿。郭军同时希望,草案能进一步限定“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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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2 10: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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